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《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》,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。該條例是我國首部關于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規,對夯實我省社會信用基礎,完善社會信用體系,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,推進“信用湖北”建設具有重要意義。 秦楚網訊 通訊員 白周穎 陳洪軍 報道: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《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》,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。該條例是我國首部關于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規,對夯實我省社會信用基礎,完善社會信用體系,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,推進“信用湖北”建設具有重要意義。 “人無信不立,業無信不成,國無信則衰。”湖北省出臺我國首部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規,意義重大,影響深遠。社會信用信息關鍵在“用”,要充分地“用”起來,使信用信息發揮出應有的作用。 以聯合獎懲促“用”。“讓失信者寸步難行,讓守信者一路暢通。”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根本作用在于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。《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》明確了應納入“嚴重失信名單”的5種行為,被納入嚴重失信名單者,將受到7種特別懲戒措施。 以交換共享促“用”。為實現信用信息效用最大化,必須建立覆蓋范圍最大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,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交換平臺,實現信用信息數據跨部門、跨地區交換共享,為實施守信激勵、失信懲戒提供基礎。
以監管保護促“用”。建立健全社會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理制度,采取安全保密措施,保障社會信用信息歸集、查詢、披露和應用全過程的安全。要防止信用信息被濫用和亂用,從事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,不得非法提供、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,不得篡改、虛構、泄露、竊取和買賣信息。 (責任編輯:北京中企普信國際信用評價有限公司) |